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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工作,公司已经支付了工资,还能否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日期:2024-10-18 阅读:929

李某2021年5月入职河南郑州某食品公司,从事生产岗位工作。2022年3月15日,李某在公司打扫卫生时绊到下水道盖板摔倒受伤。2022年3月20号,公司通知李某上班,理由是调换岗位工作,新的岗位任务轻松,不会影响病情治疗,李某返岗上班。2022年4月13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7月7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李某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四个月。2022年12月12日,李某以公司克扣工资等理由向公司邮寄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案例来源:做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豫0104民初20878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公司已经支付了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李某还能否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均认为,李某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四个月。李某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可以不返回公司工作而获得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但其提前恢复工作,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因原告提前返岗工作而取消,也不能因实际工作因病导致工资收入而降低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应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上述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例。如(2021)粤0303民初36280号、(2020)闽0112民初4688号判决认为:劳动者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的前提是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若劳动者已回单位上班,证明劳动者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故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可兼得。原告在被告已经支付正常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单位除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另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劳动者因工伤可能导致其工作能力受限,影响其实际领取的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若因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回单位上班,无法享受法律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显失公平,故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上班核算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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